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01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创新成果的应用,加强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规范全省的专利申请资助工作,根据《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中央在黔、省属企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团体以及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资助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各市(州、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 第二条 资助范围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向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三)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属于下列情况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提前资助: 1、试点、示范创建期间内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企事业单位; 2、培育期间内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实施单位; 3、其他可以提前资助的专利申请。 (四)各市(州、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提前资助的政策范围。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24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18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金额为600元/件; (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10000元/件,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5000元/件。同一件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三)各市(州、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利资助标准。 第四条 资助程序 (一)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所地居住证明一份; 2、提供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提出资助申请的, 提供受理国或港、澳、台地区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提供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4、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提出资助申请的,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对采用电子专利申请的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在电子件受理通知书上加盖公章。 (二)资助期限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从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从确定进入受理国家或地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申请,从专利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资助办理 办理申请资助可以直接向资助机关申请资助,也可以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第五条 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各市、州、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重复资助同一项专利申请的费用。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助金外,将永久取消资助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对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资助的,在该专利申请尚未公开前,工作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资助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黔知发[2005]58号)、《关于放宽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中试基地)职务发明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通知》(黔知发[2007]32号)同时废止,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有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